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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1-2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沈工发〔2022〕151号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教职工考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沈阳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22年1122


沈阳工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确因病、事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考勤管理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考勤情况是对教职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将作为职务晋升、调资、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考勤

第四条  日常考勤。教职工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人事处采用考勤管理系统统计教职工考勤情况。

第五条  值班、加班考勤

(一)人事处负责统计机关职能部门值班、加班考勤情况。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值班、加班考勤情况统计,人事处进行复核、抽查。

第六条  出勤要求

(一)新入职教师、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坐班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工作满一年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要围绕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分配时间,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承担本单位(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特殊岗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有关单位(部门)须将调整工作时间上报人事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坐班的教师每2周需返校一次,纳入考勤管理,因故不能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按旷工处理。返校时间由有关单位(部门)自行确定,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全体教职工要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部门)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会议等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第七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病例等材料,向所在单位(部门)申请病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请假,并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6天及6天以内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请病假7天及其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教职工要根据病情及医生建议申请休假天数,但每次请病假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病假休满仍需休假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例、化验检查单、医院收据及主治医生的建议等材料,办理续假手续。

3.教职工休病假时间不能超过医疗期。学校于医疗期满前30日下达书面通知,医疗期满仍不能返校工作的,医疗期满时学校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因工负伤者,经工伤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

(二)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事假要严格审核和控制,事假前一天或事假结束后的第一天履行请假手续,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其他时间填写视为无效。教职工请事假在2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层领导干部正职请假一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各级领导审批事假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三)婚假:符合《婚姻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天数的,教职工请婚假时,由本人提前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假后须拿结婚证销假。婚假有效期为领取结婚证书半年内。

(四)产假:女职工的产期、节育、人工流产,男职工的护理假,均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产假由教职工本人提前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哺乳假。

(六)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含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子女)死亡的,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丧假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七)上述各类假期,均需经过智慧校园办事大厅填写各类《请假审批单》,并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出差:因公外出的人员需按智慧校园办事大厅流程填写《出差审批单》,普通员工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由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  考勤结果的使用

(一)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对教职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教职工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并完成本岗位职责与任务的,学校给予相应标准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病假、事假、旷工产生的工资减发或解聘,按照表1中的减发标准执行。

1

病假

事假

旷工

减发标准

月病假在

两天及以内的

 

——

——

 

0

月病假在

36天的

月事假在2天及以内的

 

——

月病假在721天的;或一学期累计病假达到22天,

从第22天起

月事假在36天的;

或一学期累计事假达到6天的,第6天所在的月

 

1

 

一学年累计病假在43105天的,

从第43天起

月事假在710天的;

或一学期累计事假达到10天的,第10天所在

 

——

 

岗位工资

 

——

月事假在1121天的;

或一学期累计事假达到21天的,第21天所在

 

2

 

停发当月岗位工资

一学年累计病假

超过105天的

一学累计假超过21天的

3天及以上

按自动解聘

(旷工按离职)处理

注:上述病假扣款中,不含符合《劳动法》中在医疗期范围内的情况。

(四)坐班人员(经过学校批准)离岗参加学历或个人进修学习的,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迟到或早退。根据考勤记录,或根据检查、考核到的(上班、会议、活动等)实际情况,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每次扣20元; 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每次扣50元;超过3小时的,每次扣100元。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的,按旷工一天对待。

(六)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婚假、丧假(含路程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常发放。

第九条  其它

(一)产假、丧假中的路程假、婚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在内。病假、事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二)月平均实际上班时间按22天计算。

(三)月考勤起止时间为公历每个月份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四)在寒假中出现的缺勤,累计在寒假所在学年的第二学期;在暑假中出现的缺勤,累计在下一个学年中的第一学期。

(五)坐班人员上、下班(到、离岗)时要到指定地点的进行考勤,在职工出勤考勤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当事者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六)各级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保证考勤管理制度切实有效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八)本规定自2022年11月起执行。

 

 

2016年9月制定;

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22年11月第二次修订。

沈阳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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