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发〔2022〕144号
各单位:
现将《沈阳工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22年10月31日
沈阳工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
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收入分配结构,保证学校教学、教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办学总目标的全面完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我校《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标准工作量
(一)标准工作量,指任课教师在年度内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一年内完不成标准工作量的,按不足学时1.5倍酬金标准从岗位工资中扣除。
(三)教科研分数以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以一个自然年为核算单位),两年内未完成两个年度标准教科研分数的,按不足教科研分数1.5倍酬金标准从岗位工资中扣除。
(四)教师在完成标准工作量后,在许可范围内的超课时部分可按第四条获得酬金。
第二条 各岗位人员年度标准工作量
(一)专职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
表1 专职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
类别 |
职称 |
类型 |
标准 |
教学工作量 |
教科研分数 |
培训工作量 |
教师 系列 |
正高 |
教学型 |
360 |
40 |
30 |
教学科研型 |
280 |
120 |
30 |
科研型 |
80 |
320 |
30 |
副高 |
教学型 |
360 |
40 |
30 |
教学科研型 |
300 |
100 |
30 |
科研型 |
80 |
320 |
30 |
中级 |
基础课教师 |
360 |
10 |
50 |
专业课教师 |
350 |
20 |
50 |
初级 |
全体 |
200 |
—— |
170 |
实验 系列 |
高级 |
全体 |
220 |
30 |
30 |
中级 |
全体 |
170 |
10 |
50 |
初级 |
全体 |
120 |
0 |
100 |
注:新教师入职第一年,培训学时需完成180学时;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实训指导教师每年需完成30班周实训指导任务。
实验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中实践教学工作量占比不得低于70%,否则超标准工作量不予发放课酬。
(二)教学单位负责人
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如按教师系列管理,须完成三分之一标准教学工作量;如按行政系列管理,每年必须承担2~4学时/周(含每年完成1门理论课的授课任务)的教学任务,即教学工作量每年最高完成152当量学时,最低完成60当量学时,并做好教、科研工作(教、科研分数不设上限)。教学工作量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计发课时酬金,达不到60当量学时扣除所缺学时酬金;年度内教学工作量完成60-152当量学时之间,按实际完成量发放课时酬金。
(三)机关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机关行政部门中具备教师资质、符合教学要求的人员方可承担教学任务,且任课学时量每学期最高完成76当量学时,超过部分不计发课时酬金。
(四)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具备任课教师条件的可承担少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素质类选修课等教学任务,任课学时量每年最高完成152当量学时。课时津贴兑现标准同上。
第三条 关于减免工作量
减免工作量指减免标准工作量。本条款适合下列人员。
(一)青年教师导师制导师每年减免20教学当量学时;青年骨干教师导师制减免情况按照《青年骨干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执行。
(二)担任学校督导员工作的教师,达到了督导员工作质与量要求的,每年最多减免120教学当量学时(以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提供考核材料为准)。
(三)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平均每年减免100教学当量学时。
(四)新入职的初级职称教师,第一学期助课,考核合格者第二学期可安排教学任务,全年标准教学工作量120当量学时,超课时不计发酬金。新教师的第一学年工作量考核以入职时间开始,满12个月止,其中助课需满一个学期。
(五)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按专业教师考核,新教师到任需承担一届学生的兼职辅导员工作,每年至少担任2个自然班(至少60人)的辅导员,可减免100学时。
(六)由企业调入的中高级职称教师,试用期半年,可申请一年内减免80教学当量学时(试用期内岗位工资乘相应系数)。教学、教科研分数可以互相冲抵,超过部分可计发酬金,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参与正常考核教学工作量及教科研分数;若试用期不合格则停止聘用或降级使用。
(七)我校在编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连续时间达到一个月者,可减免40学时教学工作当量。
(八)已退休的返聘教师不考核教科研分数,按教学型教师考核标准工作量。
(九)因产假、工伤等原因需较长时间休假的教师,可减免法定休假时间对应的标准教学、教科研当量。
第四条 超标准工作量酬金发放标准
超标准工作量单位酬金=A*B,A课酬标准,B系数标准。
表2 教学工作量课酬标准A(元/当量学时)
聘任职称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课酬标准A(元/当量学时) |
80 |
70 |
60 |
45 |
注:知名学者按100元/学时标准执行。
表3 超标准工作量系数标准B
超过标准教学工作量的值的范围 |
1~200 |
201~300 |
301~350 |
351以上 |
系数标准B |
1 |
0.8 |
0.5 |
0 |
教科研分数酬金标准A:70元/分,B=1。
表4 监考费计算标准(元/场)
时间 |
1小时 |
2小时 |
3小时及以上 |
计算标准(元/场) |
15 |
30 |
50 |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承担我校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本计算办法计算其超工作量酬金。
(二)教师在一个考核期内教学工作量最低标准为100当量学时,与标准工作量的差可以用超额教科研分数抵顶,也可以延至下一年度合并考核,但教学工作当量不能抵顶教科研分数。
(三)培训工作量不足,在评聘上一级职称时按照未完成工作量考核,超出标准培训工作量不给予补助。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一)因特殊原因本校及外聘教师临时接课,超出学校规定允许超额部分的,各教学单位要在发生前递交申请,并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到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及教科研分数,由各教学单位汇总,经教务处与科技处检查复核后报送人事处。
(三)本办法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实行,原《沈阳工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沈工人资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四)相关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7年3月制定;
2018年11月第一次修订;
2022年9月第二次修订。
沈阳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