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发〔2023〕145号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沈阳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23年11月17日
沈阳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高质量完成,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合同管理,促进横向科研项目业务的健康发展,使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工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二)沈阳工学院及沈阳沈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由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以及部分以合同(协议)方式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与学校签订合同,经费应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并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横向科研项目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第五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处、部)(以下统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第七条 科技处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授权制定、修订横向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横向科研项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三)负责办理横向科研合同登记与认定等事宜;
(四)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五)协助二级单位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相关问题;
(六)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进行违法活动时,及时向学校报告,依法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证科技工作秩序;
(七)其他有关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初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责任保证书、经费分配表、经费预算表等的初审事宜;
(二)组织、协调、汇总、指导、审核横向科研项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三)负责所在部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责任保证书、经费分配表、经费预算表等的统计及建档工作;
(四)申报横向科研奖励项目初审工作;
(五)协助科技处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相关问题;
(六)其他有关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沟通信息、洽谈(投标)直至签订合同(中标)称为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等立项文件作为立项依据由科技处留存,并按规定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重在组织。组织项目是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和重点工作,是增加立项机遇和成功率的关键,必须体现超前性、实效性、持久性。各二级单位须大力宣传学校科技实力、技术创新潜力和较成熟科技成果,广泛建立对外联系、集纳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需求信息,务实地组织科技人员承接合作项目,并以项目为依托与有关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全方位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的种类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项目内容由合作双方商定。对于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的,合同应优先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标准的合同范本。
第十二条 积极规避科技风险。所有合同需在科技处进行初审,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按统一合同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所在二级单位主要对项目实施条件、能力及技术可行性等进行务实性审查,科技处主要对涉及合同种类、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审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分别通过学校指定账户进行经费结算和收支核算,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沈阳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工发〔202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所在二级单位应为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基础资源条件,协助组建科研项目团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困难。横向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跨二级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为主。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如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调整或改变时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经与合作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报项目所在二级单位科研主管领导和科技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阶段性考核(检查)、评估、汇报、报表等事宜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学校、科技处、所在二级单位负有组织、协调、汇总、指导、咨询的义务;为确保横向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及时发现并解决横向科研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二级单位须对项目进展进行督查,对于重大项目可与科技处联合开展。科技处须对项目结题事项进行催告和督查。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因故(调离、出国、退休、生病、攻读学位等)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并妥善安排合适人选(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同时项目委托方无异议时)报科技处备案后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使横向科研项目失去研究价值或无法履约,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同意,横向科研项目合作方同意后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要按合同规定完成预期成果。
(一)横向科研项目应当在合同约定完成期后,项目负责人填报《沈阳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证明》《沈阳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经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批、委托单位同意,一个月内将《沈阳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证明》《沈阳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交科技处备案;
(二)横向科研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预期成果,项目负责人应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延期证明或撤销项目说明(加盖公章),经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批、委托单位同意,将项目延期证明或撤销项目说明交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科技处做好科研项目材料存档工作。将项目合同、责任保证书、经费分配表、经费预算表等科研项目相关材料做好统计并建档,按照学校档案存档要求做好相关存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须注重引导科技人员进行已完成的合作项目的技术推广、工程转化、产业示范,并从中凝练重大理论、技术创新研究项目,进而取得技术创新成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对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横向科研奖励采取项目组申报制度,当年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可自行申报学校科研项目奖励经费,科技处、资产财务处、校学术委员会等部门共同组建专家组,组织进行答辩。奖励经费计入该项目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申报横向科研奖励范围及标准,当年科研项目单体项目年度到款金额大于20万元(含)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以申报。
(一)对于横向科研经费满足如下任一条件,学校给予年度到款金额3%的经费奖励。
1.单体项目年度到款金额大于20万元(含),且采购设备全部用于学校固定资产;
2.单体项目年度到款金额大于20万元(含),且项目设备费及委外(含定制、采购系统及装置等)费用不超过70%;
3.单体项目年度到款金额大于20万元(含),若项目设备费及委外(含定制、采购系统及装置等)费用超过70%,但扣除设备费及委外(含定制、采购系统及装置等)费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除外)后,合同额仍大于20万元(含)。此类型奖励时,需扣除设备费及委外(含定制、采购系统及装置等)费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除外)。
(二)对于横向科研经费满足如下任一条件,学校给予年度到款金额6%的经费奖励。
1.单体项目年度到款金额大于50万元(含)的,且采购设备全部用于学校固定资产;
2.单体项目年度到款金额大于50万元(含),且项目设备费及委外(含定制、采购系统及装置等)费用不超过70%;
3.单体项目年度到款金额大于50万元(含),若项目设备费及委外(含定制、采购系统及装置等)费用超过70%,但扣除设备费及委外(含定制、采购系统及装置等)费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除外)后,合同额仍大于50万元(含)的,此类型奖励时,需扣除设备费及委外(含定制、采购系统及装置等)费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除外)。
表1项目奖励金额发放标准
序号 |
评审意见 |
平均分数 |
奖励比例 |
1 |
通过 |
90分以上 |
100% |
2 |
通过 |
80—89分 |
80% |
3 |
通过 |
70—79分 |
70% |
4 |
通过 |
60—69分 |
60% |
5 |
未通过 |
59以下 |
0% |
第二十五条 在技术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不遵守合同规定或工作失误,导致学校受损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适当处理,并责令有关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与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