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发〔2022〕151号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教职工考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沈阳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22年11月22日
沈阳工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确因病、事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考勤管理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考勤情况是对教职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将作为职务晋升、调资、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考勤
第四条 日常考勤。教职工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人事处采用考勤管理系统统计教职工考勤情况。
第五条 值班、加班考勤
(一)人事处负责统计机关职能部门值班、加班考勤情况。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值班、加班考勤情况统计,人事处进行复核、抽查。
第六条 出勤要求
(一)新入职教师、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坐班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工作满一年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要围绕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分配时间,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承担本单位(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特殊岗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有关单位(部门)须将调整工作时间上报人事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坐班的教师每2周需返校一次,纳入考勤管理,因故不能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按旷工处理。返校时间由有关单位(部门)自行确定,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全体教职工要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部门)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会议等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 假
第七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病例等材料,向所在单位(部门)申请病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请假,并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6天及6天以内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请病假7天及其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教职工要根据病情及医生建议申请休假天数,但每次请病假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病假休满仍需休假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例、化验检查单、医院收据及主治医生的建议等材料,办理续假手续。
3.教职工休病假时间不能超过医疗期。学校于医疗期满前30日下达书面通知,医疗期满仍不能返校工作的,医疗期满时学校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因工负伤者,经工伤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
(二)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事假要严格审核和控制,事假前一天或事假结束后的第一天履行请假手续,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其他时间填写视为无效。教职工请事假在2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层领导干部正职请假一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各级领导审批事假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三)婚假:符合《婚姻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天数的,教职工请婚假时,由本人提前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假后须拿结婚证销假。婚假有效期为领取结婚证书半年内。
(四)产假:女职工的产期、节育、人工流产,男职工的护理假,均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产假由教职工本人提前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哺乳假。
(六)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含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子女)死亡的,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丧假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七)上述各类假期,均需经过智慧校园办事大厅填写各类《请假审批单》,并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出差:因公外出的人员需按智慧校园办事大厅流程填写《出差审批单》,普通员工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由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 考勤结果的使用
(一)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对教职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教职工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并完成本岗位职责与任务的,学校给予相应标准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病假、事假、旷工产生的工资减发或解聘,按照表1中的减发标准执行。
表1
病假 |
事假 |
旷工 |
减发标准 |
月病假在 两天及以内的 |
—— |
—— |
0 |
月病假在 3-6天的 |
月事假在2天及以内的 |
—— |
|
月病假在7-21天的;或一学期累计病假达到22天, 从第22天起 |
月事假在3-6天的; 或一学期累计事假达到6天的,第6天所在的月 |
1天 |
|
一学年累计病假在43-105天的, 从第43天起 |
月事假在7-10天的; 或一学期累计事假达到10天的,第10天所在的月 |
—— |
岗位工资 |
—— |
月事假在11-21天的; 或一学期累计事假达到21天的,第21天所在的月 |
2天 |
停发当月岗位工资 |
一学年累计病假 超过105天的 |
一学期累计事假超过21天的 |
3天及以上 |
按自动解聘 (旷工按离职)处理 |
注:上述病假扣款中,不含符合《劳动法》中在医疗期范围内的情况。 |
(四)坐班人员(经过学校批准)离岗参加学历或个人进修学习的,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迟到或早退。根据考勤记录,或根据检查、考核到的(上班、会议、活动等)实际情况,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每次扣20元; 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每次扣50元;超过3小时的,每次扣100元。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的,按旷工一天对待。
(六)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婚假、丧假(含路程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常发放。
第九条 其它
(一)产假、丧假中的路程假、婚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在内。病假、事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二)月平均实际上班时间按22天计算。
(三)月考勤起止时间为公历每个月份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四)在寒假中出现的缺勤,累计在寒假所在学年的第二学期;在暑假中出现的缺勤,累计在下一个学年中的第一学期。
(五)坐班人员上、下班(到、离岗)时要到指定地点的进行考勤,在职工出勤考勤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当事者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六)各级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保证考勤管理制度切实有效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八)本规定自2022年11月起执行。
2016年9月制定;
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22年11月第二次修订。
沈阳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印发